(1)问题的由来炒股配资咨询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会对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有人开玩笑,现在丈母娘选女婿都得查查征信报告。
受实体经济的影响,很多人在银行的贷款出现逾期,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有人向我咨询,如果逾期贷款在逾期后已经全部还清,能不能要求金融机构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呢?如果银行不消除,能不能告金融机构名誉权侵权呢?
(2)对该问题的分析
先说答案:不能。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也就是说,从还清逾期欠款的那个月开始算,满5年记录才会消失。
另外,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3)裁判案例
展开剩余68%广西高院公众号上在2024年12月11日对此问题发布了一个案例,事情的起因是小廖在将逾期贷款还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金融机构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横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其有无过错、有无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本案中,小廖于2016年5月向金融公司借款并签署贷款合同和授权书,授权金融公司将其个人的贷款及还款记录、还款违约行为等金融信息向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数据库等机构报送。
小廖向金融公司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金融公司根据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了小廖个人征信信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金融公司并不存在过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本案中,小廖2022年10月份还清其贷款本息后,金融公司自2022年11月份开始不再报送小廖个人征信信息,小廖自还清借款本息至法庭辩论终结时不满5年。
因此,金融公司未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小廖的真实信用状态,并未失实地评价小廖,未侵犯其名誉权。小廖要求金融公司撤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传发布关于小廖的不良征信记录并以公开登报的方式赔礼道歉,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4)律师建议:珍视个人信用,保持良好记录
现在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一旦个人信用被透支,征信报告中出现不良记录,会对工作生活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这里,笔者建议我们每个人一定要珍视个人信用,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尤其是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网络贷款)申请贷款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申请贷款,本着必要、审慎的原则,不要过度负债。
一旦向金融机构借了款,一定要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炒股配资咨询,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不要出现逾期,以免影响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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